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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在编职工家属医疗费 文号:津西房开[2005]11号 发文时间:2005年10月9日 发文单位: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在编职工家属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,现重申规定如下: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,我公司依据天津市政府2001年10月29日津政发(2001)80号文件《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》精神,为员工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。 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, 1998年元月制定的《关于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(试行)》方案于2001年11月1日自行废止。 因此,凡2001年10月31日以前在编职工家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内部(试行)方案实行,2001年11月1日起在编职工家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则不予报销。 特此规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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